第 133 條
緊急廣播設備,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二、揚聲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設L級揚聲器。
(二)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或M級揚聲器。
(三)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但居室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下時,得免設。
(五)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器。
三、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
(一)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分貝以上者。
(二)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之距離,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