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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三 節 緊急廣播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38 條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