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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四 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安全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219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