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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四 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安全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223 條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但全區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於防護區域內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二項表列滅火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二項未表列出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求其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