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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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四 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安全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231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射水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二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