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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四 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安全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232 條
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