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9 條
乾粉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二)前目以外設置場所,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但供電信機器室使用者,所核算出之滅火藥劑量,須乘以零點七。Q=X-Y×a/A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X及Y值,依下表規定為準:
三、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下表之規定以上:
四、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