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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0月06日)
第 3 條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