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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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 104年10月06日)
第 7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