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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