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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 104年02月04日)
第 15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