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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 104年02月04日)
第 17 條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