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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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 95年03月14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