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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105年06月30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場、視聽館及國際會議廳。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