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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六 章 證書及標記 ( 104年01月08日)
第 33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