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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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1月05日)
第 31 條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按部落各別造冊保存。
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起陳情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