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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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1月05日)
第 32 條
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案團體或其他人員協助部落辦理部落會議成效優良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表揚獎勵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