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05日)
第 6 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