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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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05日)
第 8 條
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
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織。
四、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
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
六、議決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
七、章程修正之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項。
部落章程得循傳統慣俗或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