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05日)
第 9 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