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 102年05月22日)
第 15 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