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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 102年05月22日)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第 14 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 15 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 16 條
本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