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 100年11月14日)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