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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 108年06月06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