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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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2日)
第 11 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