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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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2日)
第 14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