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2日)
第 2 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