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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2日)
第 6 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