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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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2日)
第 7 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