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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