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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7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