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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三 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 ( 110年01月20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