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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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1月22日)
第 1 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