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1月22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於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