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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第 二 節 國外申請 ( 109年12月30日)
第 19 條
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