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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第 二 節 國外申請 ( 109年12月30日)
第 17 條
向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件。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其父母書面約定申請人中文姓氏之證明文件。

第 1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但該護照已逾效期,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者,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第 19 條
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第 20 條
遺失護照,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第 21 條
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一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

前項無內植晶片護照係因護照遺失補發者,持照人下次申請之內植晶片護照效期應依補發之規定辦理。

第 22 條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之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