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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第 二 節 國外申請 ( 109年12月30日)
第 22 條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之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