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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 101年12月12日)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