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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 101年12月12日)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 9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其他事業。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