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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 101年12月12日)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