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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三 章 軍法行政之監督 ( 109年07月08日)
第 21 條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