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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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10年05月28日)
第 12 條
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