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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10年05月28日)
第 20 條
國防部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國防部應要求本院參加與國防科技研究、應用與產製作業相關之重大建軍規劃會議,並得視建軍構想與兵力整建計畫之規劃情形,頒布國防科技發展之指導。

本院應依前項之指導,擬具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產製計畫及年度營運計畫、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