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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10年05月28日)
第 21 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