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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10年05月28日)
第 23 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