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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10年05月28日)
第 7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