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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6年12月19日)
第 11 條
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