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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6年12月19日)
第 7 條
國家機密資料之收發處理,應設專簿或電子檔登記,並加註機密等級,但不得摘錄案(事)由。如採混合方式,登註之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