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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1年06月06日)
第 32 條
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

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

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