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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1年06月06日)
第 34 條
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